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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,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,得採計提敘薪級。
二、本校現職幼兒園教師如符合上述情形,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函改敘,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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